李耀辉|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时间:2025-07-22来源: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第一步且必要的工作就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审查的第一项工作就是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要求法院对受理的公诉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院立案后,开庭前,法院可通过庭前会议调查管辖权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开庭后,人民法院可决定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情况,不得撤回起诉,但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上如何处理,但二审法院不能将错就错而径行判决,否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可以以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再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检察院。


总之,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受理后均应当审查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移送的前提是本身具有管辖权,是先受理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之间的移送不是受理的依据。根据《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指定管辖主要解决管辖不明或更适宜审判的问题,所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也不适用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22条也明确“退回人民检察院”才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在决定退回检察院后如何处理呢?


对此检察院应进行审查,如果公安机关确系违法侦查则应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移送侦查;如果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