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颠覆性程序辩护,有作用,有未来

时间:2025-07-22来源:李耀辉刑事辩护网

 

我与徐昕老师共同辩护的西域苏某敲诈勒索案件,通过围绕管辖异议问题而展开的程序性辩护,经过我们不屈不挠的斗争,促使案件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继续打管辖,刚刚案件由新市区法院退回检察院,这代表着法院以没有管辖权而宣告检察院起诉无效,我们坚持程序正义,勇于程序辩护,这是一件程序性辩护的成功案例。

 

这个案件完全是当地公安机关不当插手民事纠纷,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强行管辖立案,跨省抓人,跨省取证。我们坚持苏某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分局受理、立案管辖是错误的,后续的新市区检察院及法院审判属于违法管辖,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先前的所有诉讼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管辖争议关键点是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的认定。主要锁定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犯罪对象是什么,另一个是如何确定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关于犯罪对象,控方认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被害人,被害人是公司,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也就是被害人所在地有管辖权。而辩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是被害人向被告人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公诉机关混淆了被害人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加害对象,公司充其量属于被加害对象,而不是被害人。

 

关于如何确定犯罪对象被侵害地。我们查阅了大量案例,均是通过财物被侵害时的地方来确认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具体如被害人转账的地方,被害人发货的地方作为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而绝非被害人所在地。

 

通过庭前会议的管辖异议调查,引起了乌木鲁区上下两级法院的重视,并成功说服法院层报请示,多次开会讨论,经历了长达一年的管辖大战,新市区法院经过层报请示,最终认定乌鲁木齐各级司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管辖权乃司法程序之基石,无管辖权则所有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无从谈起,包括对当事人的羁押措施。本案从初始立案到后续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管辖错误已构成明显程序违法。如今法院的退案决定,实质是对这一违法性的确认,在此前提下,继续羁押失去法定依据,及时纠正程序错误、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应由之义。